为进一步规范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业务、防范二手房贷款风险,根据《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细则》(筑公积金管委字〔2004〕001号)、《关于开办住房公积金购买二手普通自住住房贷款的通知》(筑公积金通字〔2004〕005号)等相关规定,结合当前实际,对二手房贷款相关事宜作适当调整,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二手房房龄不得超过25年。
二、二手房贷款期限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:
1.最长不超过30年;
2.不超过借款人自申请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年限(男60岁,女55岁);
3.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土地证使用年限。
三、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,原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政策中与本通知有冲突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2017年9月28日 |